北京农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规定,并在《北京农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实施基础上,结合学校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业余、函授、夜大形式的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办法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 学习期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教学实验和其他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公共课、基础课各科成绩合格;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各科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达70分(含)以上。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好(含)以上。
4. 英语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达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含)以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在校期间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 因考试作弊受到各类处分者。
第五条 下列情况,经严格审查,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因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者除外),毕业前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或有突出表现及重大贡献的。
2. 因未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而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并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
3. 结业生按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一年之内返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 学生毕业时由本人提出申请。
2. 由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进行全面审核。
3. 经有关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4.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农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院发[2005]3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