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28 点击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7〕9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4〕4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体提升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工作水平,2016年,市教委评选出首批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28个。按照工作计划,2017年继续开展示范性创业中心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做好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本着“以评促建、重在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各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大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具体事项
   申报材料。各高校要认真按照《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标准》进行自评,基本达到标准的学校自愿申报。申报的高校要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按照建设标准撰写申报材料(5000字以内),并准备支撑材料备查。
   材料报送。申报的高校将申报表、自评表(附件2)、申报材料(均一式八份)及支撑材料(一份)纸质版于5月19日前报市教委学生处,电子版发送至sjwxsc@126.com
   支撑材料。为进一步规范支撑材料报送,便于专家进行针对性的查阅及评审,各高校要按照自评表中“组织内容”、“基本条件”、“队伍建设”、“教育引导”等十项“建设内容”35个“具体标准”进行逐一梳理,根据“需提供支撑材料”一栏要求整理和分类,并按“需提供支撑材料”序号对本校支撑材料对应编号后报送,支撑材料报送一份即可。如有其他支撑材料可附后。
   三、组织评审
   评审机制。市教委成立由主管委领导及相关处室参加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高校及社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学生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评审办法。评审组采取审阅高校申报材料、现场答辩(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并确定初评结果。
确定结果。初评结果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北京地区高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确定为“北京地区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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